1. 房产税开征 最新消息,新房房产税2022征收标准?
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有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:
1、从价计征: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%-30%后的余值。
2、从租计征的,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。征收对象:
1、产权属国家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。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,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。
2、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纳税。
2. 民法典房产税新规定?
一、《民法典》中房产是不可以“交付”的
1、动产的物权才以“交付”为标准。
《民法典》:
“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2、不动产的物权以“登记”为标准。
《民法典》:
“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二、前面我们分析《民法典》下房产税纳税人的判断结论:
1、进行登记、有权属证书的,属于房产税条例规定的“产权所有人”,是纳税人。
2、房产没有登记、没有权属证书,属于房产税条例规定的“产权未确定”,应该由使用人缴纳。
三、房产税“交付”标准存在的问题。
1、具体规定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3〕89号)第二条第一项:
“(一)购置新建商品房,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”
2、出现的问题
按照以上规定,如果购置新建商品房已经登记、有权属证书,但没有“交付”,就不需要缴房产税。
这有可能被纳税人用于避税。
四、“交付”标准出现问题的根源分析
1、国税发〔2003〕89号文件的违法规定
“一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
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,因此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,在售出前,不征收房产税;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。”
2、根源分析
房产税纳税人是按照“登记”和“权属证书”来确定:
已登记、有权属证书,产权人是纳税人。
未登记、无权属证书,使用人是纳税人。
但国税发〔2003〕89号给出的理由是,“商品房在出售前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”
由此判断:“在售出前,不征收房产税”。
这个判断与房产税条例的规定抵触。
3、房产税条例第五条第五项(“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:”):“五、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”
国税发〔2003〕89号文件,应该不是财政部的规定。
五、国税发〔2003〕89号的另一项不严谨规定
国税发〔2003〕89号第二条第三项:
“(三)出租、出借房产,自交付出租、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”
如果出租房产已经登记、有权属证书,则在出租前就应该缴纳房产税。
只是从出租开始,按照租金计征而已。
显然,这里,“交付出租”,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不严谨的。
3. 房产税2023征收标准?
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:
(1)从价计征的,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%--30%后的余值;
(2)从租计征的(即房产出租的),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。从价计征10%--30%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。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%。
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。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,年税率为1.2%;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,年税率为12%。
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,其计算公式为:
(1)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
应纳税额=房产原值乘(1-10%或30%)乘税率(1.2%)
(2)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
应纳税额=房产租金收入乘税率(12%)
房产税收费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,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。通过房产税的收取,可以减少投机性购房,增加房产的流通性,使房价更加合理。
4. 目前国家在实行新的房产税征收法嘛?
简单的说下。现在我国确实在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但是,是针对经营用房(出租啊工厂啊之类的)而不是住宅。对于居民的住宅(持有环节),目前是不征税的。
大家讨论的对居民住宅征税的,那叫房地产税!而不是房产税。房地产税现在还没有征收,因为还没有达成社会共识,而且如果征收房地产税,势必会同时调整当前的契税(交易环节),土地增值税(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)等建设交易环节的涉房地产的税收。
作为一种财产,对居民的住宅征税是天经地义的,也是国际惯例。但是,我国情况复杂,面临的挑战和争议较大,所以目前还没有征收。但我相信,迟早的事。不过不用担心,对普通老百姓没多少钱的。